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722民初5257号
原告:中城沪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晓保,该公司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威,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上蔡县分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何扬,任局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蝶,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城沪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沪建咨询公司)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上蔡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邮政上蔡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城沪建咨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威、被告中国邮政上蔡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中城沪建咨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监理费388650元及延期支付的利息51793元(自2018年1月4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4.75%利率计算至2020年10月10日),总计440443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曾用名河南沪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和2013年9月分别与被告(曾用名上蔡县邮政局)签订两份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上蔡县邮政局综合生产大楼和上蔡县邮政局综合生产大楼金库附属工程建设施工提供监理服务,并约定酬金按照实际投资×签约酬金费率(3%)据实结算。原告已完成全部监理工作,上述工程已于2015年12月20日竣工验收,两处工程总造价为2011万元,按照双方约定计算监理酬金数额为603300元,现原告仅支付214650元,剩余的388650无一直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能叛如所请。
被告中国邮政上蔡县分公司辩称:原告诉请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不欠原告的监理费。被告请求利息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依照双方的约定已经如期支付完原告的监理费,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经营范围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监理、人防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等内容。2012年8月,上蔡县邮政局作为委托人,河南沪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人,根据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上蔡县邮政局综合生产楼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的工程名称为上蔡县邮政局综合生产楼,工程地点为上蔡县邮政局原址,工程规模建筑面积为4890平方米,框架结构、、地上**,局部**工程概算投资额约650万元人民币,签约酬金费酬金3%,签约酬金(大写)壹拾玖万伍仟元整,¥195000元(暂定)。实际酬金按实际投资×签约酬金费率(3%)据实结算。酬金的支付方式为:首付款为酬金的20%,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第二次付款为酬金的20%,在主体结构工程4层完成后7天内支付;第三次付款为酬金的25%,在主体结构工程封顶后7天内支付;第四次付款为酬金的20%,在装饰装修工程完成后7天内支付;第五次付款为酬金的10%,在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支付;最后付款为酬金的5%,在两年保修期满时14天内支付。2013年9月,原、被告双方就上蔡县邮政局综合生产楼金库附属工程又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为上蔡县邮政局原址,工程规模建筑面积为1230.51平方米、框架结构、、地上**工程概算投资额约98万元人民币,签约酬金费酬金3%,签约酬金(大写)贰万玖仟肆佰元整,¥29400元(暂定),实际酬金按实际投资×签约酬金费率(3%)据实结算。酬金支付方式为:首付款为酬金的20%,在开工7内支付;第二次付款为酬金的40%,在主体结构工程三层封顶后支付;第三次付款为酬金的40%,在工程经过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后付清。前述两份《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均约定了监理的范围包括施工阶段设计施工图范围内全部内容,监理工作内容,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争议解决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监理义务。2015年12月20日被告就上蔡县邮政局综合生产楼、上蔡县邮政局综合生产楼金库附属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分别出具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各一份,工程造价分别为1663万元、348万元,验收等级为合格。该两份验收报告中对工程监理单位工作评价均为:监理合同签订后,河南沪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组建了以总监吕利云为核心的项目监理机构,依据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结合专业工程,编制了监理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明确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三大控制目标及“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服务”十字工作方针,坚持工程例会制度和材料准用、复验制度,坚持工程事前控制为主,事中、事后控制为辅的原则,以及监督施工单位的质量“三检”程序和工作报验制度,能认真地对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各检验批、分项、分部验收、特殊工种上岗证及整改报告、形象进度报表进行审核,密切配合施工单位,坚持关键部位实施旁站监理,圆满地完成了工程监理任务。2015年12月20日,原、被告、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验单位及竣工验收监督单位共同制作的关于综合生产楼和综合生产楼金库附属楼的两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及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载明,综合生产楼综合及综合生产楼金库附属楼综合验收结论:通过验收。针对监理酬金,被告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支付原告监理费共计214650元,针对下余的监理费用,合同约定期限已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遂形成本案的诉讼。
另查明,2015年4月3日,被告名称由上蔡县邮政局变更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上蔡县分公司。2019年11月29日,原告名称由河南沪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城沪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及竣工验收监督记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中诚沪建咨询公司与被告中国邮政上蔡分公司经协商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识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该两份合同约定的综合生产楼工程和综合生产楼金库附属工程均经验收合格,被告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表示原告圆满地完成了工程监理任务,且《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间已经届满,因此,被告应按照实际投资的3%支付原告酬金。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记载,综合生产楼工程造价为1663万元,综合生产楼金库附属工程造价为348万元,两处工程实际投资额共计2011万元,被告应支付原告酬金20110000元×3%=603300元。从原告提供的银行客户回单显示,被告已向原告支付酬金214650元,剩余的酬金388650元至今未支付,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388650元酬金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已经支付了全部的酬金,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均未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延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上蔡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城沪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酬金388650元。
二、驳回原告中城沪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4元,由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上蔡县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秋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开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