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威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7125号 原告:**,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双,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 被告:湖北威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孝南经济开发区槐荫大道**路特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双、湖北威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凃晓剑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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