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402民初5292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40************85X。
原告:***,女,汉族,1970年1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19*1*1******,公民身份号码:440************721。
被告:珠海市兄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龙安苑15、1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3740。
法定代表人:曾某1。
原告***、***与被告珠海市兄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