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02民初7283号之一
原告:珠海兄和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龙安苑15、1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3740。
法定代表人:曾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夏凌,系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甲嘉,系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肇庆市加洲新城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华生商住中心商业办公楼第一层L1-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33Q。
法定代表人:潘某1。
原告珠海兄和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加洲新城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珠海兄和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兄和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兄和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866.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7866.9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珠海兄和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欧凯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海敏
书 记 员 陈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