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兄和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兄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番禺珠江钢管(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4民初835号之一
原告:珠海市兄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龙安苑15、1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曾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夏凌,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甲嘉,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番禺珠江钢管(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装备制造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楚君,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珠海市兄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番禺珠江钢管(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4月29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兄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91元,保全费341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雅惠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妙斯
书 记 员 何洪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