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兄和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兄和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天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13053号
申请人:珠海兄和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翠微东路龙安苑15、1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曾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夏凌,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子祎,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天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东阜公路和泰路段。
法定代表人:郭坚煌。
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9号2816房自编8室。
主要负责人:陈军,总经理。
申请人珠海兄和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天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珠海兄和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天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价值154661.0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作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因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难以履行,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天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价值154661.0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艺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黎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