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执恢41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三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经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冷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增,男,1956年2月2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9号2号楼1**2001户。
被执行人**,女,195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9号2号楼1**2001户。
被执行人***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三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增、**、***丰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16日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一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2020)鲁0283民初48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