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黄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惠民县黄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华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民终11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惠民县黄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惠民县何坊街道办事处饽饽李村。
法定代表人:孙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治堂,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惠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明,男,1975年6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惠民县。
上诉人山东省惠民县黄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民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1民初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简易程序。本案起诉时*文明已下落不明,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惠民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1民初2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惠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省惠民县黄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2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