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5685号
原告:***,女,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平,北京和铭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中昌泰(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如雪,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昌泰(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舒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丽婷
书 记 员 佟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