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昌泰(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昌泰(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3185号之二 申请人:中昌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1层A5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廌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6号楼3-84。 法定代表人:**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女,该公司员工。 中昌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5日作出(2022)京0106民初23185号民事裁定书。现中昌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昌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446150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晔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