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3185号之二
申请人:中昌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1层A5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廌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6号楼3-84。
法定代表人:**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女,该公司员工。
中昌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5日作出(2022)京0106民初23185号民事裁定书。现中昌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昌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446150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晔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