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正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204民初2478号
原告:***,男,195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被告:河南正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南段(郑民高速连接线)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7294716B。
法定代表人:*自卫。
原告***与被告河南正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翟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