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刘燕、河南正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4民初1133号
申请人:刘燕,女,1969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申请人:河南正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南段(郑民高速连接线)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7294716B。
法定代表人:孙自卫,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刘燕与被申请人河南正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096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正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963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信
书 记 员 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