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正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仁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205民初666号
原告:河南正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南段(郑民高速连接线)9号。
法定代表人:孙自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翀,河南义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仁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万胜路书香名邸B区综合楼213号。
法定代表人:吕继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生,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河南正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仁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翀、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028472.19元;2、依法确认原告的工程款在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开封市陇海医院系合作关系,被告为对陇海医院原有建筑及设施、设备进行改造,与原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开封市陇海医院1-5号楼改造工程及新建6、7号楼工程”,建筑面积约14100m2;承包范围为施工图预算内包含内容以及现场签证、工程设计变更,1-4号楼为外墙立面改造、外墙窗更换、屋面工程改造,5号楼为1、2层外墙立面改造、外墙窗更换、屋面工程改造及2层屋面上增盖一层;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安全、包验收合格;工程造价执行河南省2016预算定额,材料、人工依据开封市2018年第四期工程造价信息计算;1-5号楼施工完成后,经被告及陇海医院验收后三个月内拨付暂定工程款的80%,竣工验收后28日内递交决算,被告于28日内核对完成工程结算书,两个月内拨付至决算价的97%;此外还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原告按照约定对陇海医院1—5号楼进行改造施工,至2018年11月28日通过原告及被告和陇海医院的竣工验收,并交付陇海医院使用;但原告迟迟未拨付工程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曾于2020年11月将被告及陇海医院诉至贵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及陇海医院称双方的合作已经终止,政府主管部门已经介入,并需对原告施工内容等进行审计。为此,原告及被告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及工程款支付等条款进行变更,约定对原告已完工程量及应付工程款以审计结果为准,被告在审计完成后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撤诉。现审计结果已于2022年1月11日完成,审计确认的原告已完成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为8028472.19元。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当以此金额作为双方结算的金额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
被告辩称:一、根据市政府批示我公司自2017年10月参与市陇海医院股份制改造,并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之后要依据相关审计、评估等程序确定股权比例,在此过程中,应陇海医院医养项目列入市重点卫生项目,需对门诊、病房、办公等用房进行改造升级,在未签订正式合作协议的前提下,为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应院方要求,我公司于2018年8月起分别组织施工队对医院进行改造升级。原告所施工项目就是这批施工范围之一。二、由于种种原因项目推进迟缓,2020年疫情后,几乎处于停滞状态,经我公司多次向市卫健委、市政府汇报项目情况后,市政府于2020年底召开专题会议,议定合作终止。有双方选定中介机构对前期投资进行审计评估,结果确认后有市投资平台收购该投资债权。三、2022年1月上述审计评估才结束,目前已上报市卫健委,待确认结果明确支付单位后,才能依据支付情况,偿还各施工单位款项。目前被告没有能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河南仁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乙方,河南正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开封市陇海医院1-5号楼改造工程及新建6、7号楼工程。建筑面积,14100m2(1-5号楼)。工程造价,工程总承包价格暂定约600万元(1-5号楼),6、7号楼造价待定。承包范围,1.施工图预算内所包含内容,以及工程现场签订、工程设计变更;2.1-4号楼为外墙立面改造、外墙窗更换、屋面工程改造。3.5号楼为1层、2层外墙立面改造、外墙窗更换、屋面工程改造及2层屋面上再增盖一层楼房,由二层楼变为三层楼,具体见施工图纸……。承包方式,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安全、包验收合格的方式承包。
工程进度款支付,1.1-5号楼工程施工完成后三个月内甲方拨付暂定工程款的80%;2.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28天内,乙方把竣工决算递交甲方,甲方在28天内与乙方核对完成工程结算书,并在两个月内拨付到工程决算价的87%,余3%工程款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2021年4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甲方,河南仁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乙方,河南正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鉴于甲、乙双方于2018年11月6日就乙方施工“开封市陇海医院1-5号楼改造工程及新建6、7号楼工程”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基础发生重大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致,签订本补充协议。一、承包范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第二条承包范围中的第1、2、3、5项乙方已完成施工;第4项6、7号楼新建工程不再施工。二、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第六条工程进度款支付中的第1、2项予以变更;因市政府已作出专题会议纪要,陇海医院的主管部门市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已介入,并选取中介机构,对甲方投入陇海医院资产进行评估、清查、审计,故乙方已完工程量及应付工程款待政府审计完
成后、以审计结论为准;甲方以审计结论的金额拨付给乙方工程款。三、其它,1、乙方于2020年11月已将甲方及陇海医院起诉至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本补充协议签订后,乙方撤诉。如甲方未按本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有权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起诉甲方;2、本补充协议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施工结算评审定案表》显示:工程项目名称,开封市陇海医院1-5号楼改造工程;送审金额,8249682.78元;审定金额,8028472.19元;审减金额,221210.59元;建设单位,河南仁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河南正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咨询人,河南华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1日,河南豫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作出的豫泰专审字(2021)第L250号《陇海医院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显示:1-5号楼外立面建筑改造审定工程造价8028472.19元。
以上事实有《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结算评审定案表》、《陇海医院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有效的合同和协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应对欠付工程款承担偿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因此,原、被告双方以协议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并约定以审计结论的金额拨付工程款,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8028472.19元并优先受偿权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南仁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南正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028472.19元;
二、原告河南正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工程款8028472.19元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向对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00元,由被告河南仁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茹 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芦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