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正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3民初383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5年8月17日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舟,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萌,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正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南段(郑民高速连接线)9号。
法定代表人:孙自卫,现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朝阳,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永辉,男,汉族,1980年11月1日生,住尉氏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正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永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变更诉讼请求为2万元并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战喜
人民陪审员  王欢欢
人民陪审员  王流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韩佳岐
书 记 员  陈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