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211民初2926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3月6日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淙,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3X9GM72B。 住所地:开封市郑开大道与一大街交叉口森林半岛南苑35栋C1二层。 法定代表人:魏宪彬。 被告:河南正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7294716B。 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南段(**高速连接线)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金公司)、河南正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诺金公司、正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0223.7元并按照同期银行利率支付相应利息。二、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9年7月河南正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过公开投标,中的了开封市**北路、***街景综合治理项目(夷山大街至黄河大街段)第一标段施工。河南正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于2019年8月2日与原告**签订《**北路与***街景整治一标段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协议书》和《**北路与***街景整治一标段外墙装饰工程施工协议书》。原告在签订施工协议后,便组织工人和购买施工材料及设备开始施工。原告严格按照施工协议规定的施工工期和施工质量完成施工协议的全部工程。原告完工后,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只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余下的220223.7元工程款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支付,二被告均已发包方没有与被告结算为由推脱。综上所述,二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诺金公司、正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被告正德公司庭后提交答辩状,认为正德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与实际施工人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日,原告(乙方)和被告诺金公司(甲方)签订两份《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甲方将位于开封市××路××街××北路与***街景整治一标段楼外墙保温材料供应和施工工程及一标段楼外墙装饰多层外墙真石漆材料供应和施工工程承包给乙方。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单价均为45元/平方米。被告诺金公司及代表人***在协议书中甲方处盖章签字。***在7号楼、8号楼的外保温、真石漆和增加工程量造价的相关工程量单上签字,工程量单显示7号楼外保温建筑面积2424㎡、8号楼外保温建筑面积2206.32㎡、7号楼真石漆建筑面积2981.85㎡、8号楼真石漆建筑面积2380.07㎡,增加工程量造价18879.9元。上述工程量合计工程款为468530.7元。原告自认被告诺金公司通过工作人员***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陆续支付工程款共计248307元,**220223.7元工程款未支付。 另查明,被告河南正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正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涉工程承包人为被告正德公司。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和被告诺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原告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诺金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诺金公司欠付原告的工程款为220223.7元,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诺金公司支付工程款220223.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支持以220223.7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即2021年5月26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正德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正德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不是案涉工程发包方,故对于此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诺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答辩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20223.7元及利息(以220223.7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即2021年5月26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河南正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4603.34元,由被告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靳 近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