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3民初1784号
原告:湖北紫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城南开发区西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福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155号15层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湖北紫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福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8日立案,原告湖北紫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紫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紫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38元,减半收取计5119元,由原告湖北紫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