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691民初2655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众业达电气襄阳有限公司(下称众业达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号国际创新基地*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林裕,众业达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紫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下称紫电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城南开发区西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童学军,紫电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解除保全申请人众业达公司与被申请人紫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2018)*0691民初2655号之一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紫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元并对众业达电气襄阳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金杯牌小型客车(车牌号:*******)予以查封。
现众业达公司以其与紫电公司已达成调解为由,申请解除对紫电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的冻结和对众业达公司所有的金杯牌小型客车(车牌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众业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紫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众业达电气襄阳有限公司所有的金杯牌小型客车(车牌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复议的,本院不予审查。
审判员苏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