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002民初1396号
原告:湖北紫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城南开发区西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和飞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太岳路(与金龙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原告湖北紫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市和飞电业有限公司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紫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荆州市和飞电业有限公司及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紫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紫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47元,减半收取21023.5元,由原告湖北紫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