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 鸡 市 陈 仓 区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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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04民初3058号
申请人:陕西龙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19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450266947。
法定代表人:张海兰,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营,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紫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城南开发区西环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4462406XF。
法定代表人:周世平,任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龙翔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紫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46800.98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但未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未提供相应的担保与法律规定不符,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陕西龙翔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
保全费5000元,退还申请人陕西龙翔电器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冯勤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惠磊磊
书 记 员 申元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