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003执1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紫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城南开发区西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祖永,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西藏路银河软件科技园专家创业区1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包香福,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紫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1003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紫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734944元【含货款650692元、逾期付款损失69497元(以650692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1月5日)、案件受理费5153元、执行费9602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家国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