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003执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紫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城南开发区西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祖永,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西藏路银河软件科技园专家创业区1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林国珍,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紫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1003民初171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紫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文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税务、工商、保险、证券、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予以了查询,经两次查询后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将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亦向申请执行人予以告知。本案的债权金额为650692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1003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紫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敏
审判员 李家国
审判员 丁 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