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紫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紫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544号
原告:湖北紫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城南开发区西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祖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涛,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高新技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成功。
原告湖北紫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湖北紫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湖北紫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紫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896.84元,由湖北紫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巍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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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彭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