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建鑫(北京)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民初189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邹佼,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申请人:**,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申请人:中城建鑫(北京)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MA3UHMNF1N),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隆南路17-3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中城建鑫(北京)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RBW765),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胜古中路2号院11号楼307-309。 法定代表人:侯占新。 ***与邹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2022)鲁1092执保70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邹佼、**、中城建鑫(北京)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中城建鑫(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名下的房产。***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请求,申请解除对邹佼、**、中城建鑫(北京)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中城建鑫(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邹佼、**、中城建鑫(北京)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中城建鑫(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沈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