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粤2071执17222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黎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粤2071民初29907号生效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367333.11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查,另案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某有限公司已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成都某有限公司破产。
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粤2071执172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成都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佛山某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