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紫溪休闲观光旅游有限公司

江西紫溪休闲观光旅游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23民初433号 原告:江西紫溪休闲观光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办公场所: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芦溪镇凌云南路8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MA38N5EY6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原告江西紫溪休闲观光旅游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江西紫溪休闲观光旅游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向其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紫溪休闲观光旅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紫溪休闲观光旅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紫溪休闲观光旅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