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23民初433号
原告:江西紫溪休闲观光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办公场所: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芦溪镇凌云南路8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MA38N5EY6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原告江西紫溪休闲观光旅游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江西紫溪休闲观光旅游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向其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紫溪休闲观光旅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紫溪休闲观光旅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紫溪休闲观光旅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