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终91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澳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岭社区侨香路3085号岭南大厦四层A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航天***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双裕路35号院2号19层212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天津建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天津建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建澳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航天***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3民初22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建澳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航天***技(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因给付货款产生纠纷,关于供货数额,中建澳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2021年11月9日结算单一份,其上加盖了航天***技(北京)有限公司公章,航天***技(北京)有限公司对公章真实性并未提出异议,但主张系为尽快回款签订。本院认为,上述结算单并未体现如未能及时回款,应按照实际供货数额结算货款的意思表示。本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查明业主实际签收争议供货部分的时间、隐蔽工程部分的完成时间等与2021年11月9日结算单的先后顺序,并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3民初220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建澳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38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妍
审判员 刘 鹏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