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25044号
原告:航天***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双裕路35号院2号19层21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澳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中天美景9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航天***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澳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因原告航天***技(北京)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法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航天***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