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30324号
原告:***,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学,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夏中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郭公庄中街20号院3号楼8层810-8101。
法定代表人:侯智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瑞,北京礼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华夏中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交纳,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的,按撤诉处理。但原告至今未交纳上述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刚 燕
二〇二一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书
记 员 岳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