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8602执9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柯莱特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一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林,北京柯莱特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北京云建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柯莱特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云建标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1民终91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北京云建标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柯莱特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支付项目服务费932,689.94元、违约金200,000元,合计1,132,689.94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利息(自2018年2月15日起算,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履行为止),同时向本院缴纳案件申请执行费13,726.90元,合计1,146,416.8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执485号立案执行并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2、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本院执行法官于2018年10月25日去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3号5层501室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北京云建标科技有限公司仍在此经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向本院执行法官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缺乏履行债务能力,希望与申请人进行协商,分期支付欠款。经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上述所欠款项。
4、被执行人北京云建标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北京柯莱特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于2018年11月20日前归还10万元;于2018年12月底归还20万元;2019年1月底归还20万元;于2019年3月底归还20万元;余款于2019年6月底全部归还。对以上还款承诺如有一期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执行。关于本案执行内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侯冬辉愿以家庭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柯莱特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云建标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9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北京云建标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北京柯莱特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童德清
审判员 金卫国
审判员 唐 栋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文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