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15400号
原告:北京***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云建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云建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2.80元,由原告北京***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