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轨道交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天津轨道交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0财保10号
申请人天津轨道交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亚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万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天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邮寄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亚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期限一年(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贵全
书记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