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03民初2369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1099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39868982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环湖南道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80850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交(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中交(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7273025.84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交(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司名下7273025.84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