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6204号
原告:上海佑逸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江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安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佑逸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佑逸管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佑逸管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民诉法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佑逸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6元,原告上海佑逸管业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依法减半收取,其自行负担1723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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