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财保2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帝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西安帝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3月2日作出(2022)陕0116财保2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西安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XXXXXXXXXXXX账户内4320000元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2022年3月23日,西安帝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帝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XXXXXXXXXXX账户内4320000元的冻结。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西安帝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