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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南县六铁镇人民政府与四川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田玉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3427民初631号
原告宁南县六铁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四川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田玉军、中成建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宁南县六铁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南县六铁镇人民政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南县六铁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63元,减半收取计12,431元,由原告宁南县六铁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  王明升 审判员  鲁永洪 审判员  李世强
书记员  凌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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