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626民初1514号
原告:福建省远扬藻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杏陈镇海洋生物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6168094X5。
法定代表人:林武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江海,福建绎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坚,福建绎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山县达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聚祥**路**号中央公馆**号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793759411A。
法定代表人:林泗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荣宗,福建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弘宇建筑设计有限,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号中京国际**层东区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746865334A。
法定代表人:秦剑洋,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四川建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北街**号**单元**层**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69672271M。
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远扬藻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山县达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弘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建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福建省远扬藻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远扬藻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远扬藻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计320元,由福建省远扬藻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甘锡忠
审判员 张俩德
审判员 吴玛莉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兰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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