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博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湖南省博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粤0308行审50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子林紫竹七道16号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6939513773。

法定代表人于宝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华,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娄星南路2幢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MA4M2RYA77。

法定代表人刘清生。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D0123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21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查明,在案件调查阶段,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接受了申请执行人的调查,在询问笔录中有登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深交罚决第ZD0123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深交催告第ZD003304号《催告书》的过程中,未尝试与被执行人联系,邮寄送达时也未在邮单上填写被执行人联系电话,申请执行人无法证明被执行人无法联系而不能直接送达或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申请执行人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即公告送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适用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

由于本案申请执行人送达深交罚决第ZD0123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不合法,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未生效。因此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对其申请,依法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强制执行深交罚决第ZD0123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  晓  露

审判员 冯  久  莉

审判员 李  欣  怡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朱淑钰(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