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润邦电气有限公司

河南润邦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南尚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3民初4373号
原告:河南润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316号7号楼2层20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焦建,河南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尚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郑大市场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宾。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润邦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尚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后因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润邦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润邦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润邦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