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5694号
原告:陕西启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晨,***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利祥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分局。
原告陕西启盛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利祥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启盛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