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6606号
原告:陕西启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8417560F。
法定代表人:何育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琦,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晗冰,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坟,男,汉族,1959年12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陕西启盛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陕西启盛机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启盛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格
打印:扈艳红校对:马格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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