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启盛机电有限公司

宁夏丰越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陕西启盛机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3民初28836号 原告:陕西启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5年6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夏丰越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忠市利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启盛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丰越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启盛机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启盛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