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汝民初字第00682号
原告汝南县百脑汇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汝宁镇唐巷口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奇,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南县汝恒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老君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汝南县百脑汇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汝南县汝恒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南县百脑汇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汝南县汝恒清洁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