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和兴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莱芜市绿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202民初2454号
申请人:莱芜市绿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莱芜市绿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芜鲁班建安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洋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