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和兴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菏泽市定陶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山东和兴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芜市绿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3民初1344号
原告:***,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被告:菏泽市定陶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中小企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刘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举,山东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和兴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芜市绿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长勺北路御花园小区物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胡伟。
原告***与被告菏泽市定陶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山东和兴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芜市绿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受理。2020年7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献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马晓强
书记员李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