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民辖终10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投资咨询和发展规划院,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号国际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立峰,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幻方(北京)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力,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省投资咨询和发展规划院因与被上诉人幻方(北京)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2237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西省投资咨询和发展规划院上诉称,双方并未签订生效的合同,且合同亦未实际履行,故本案应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幻方(北京)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对山西省投资咨询和发展规划院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幻方(北京)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山西省投资咨询和发展规划院给付合同款等,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幻方(北京)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系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幻方(北京)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山西省投资咨询和发展规划院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认可,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山西省投资咨询和发展规划院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瑞
审判员*琳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