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泽起重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邦泽起重设备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881民初1039号
原告:邦泽起重设备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6年出生,汉族,河南省长垣县人,现住河南省长垣县。
原告邦泽起重设备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邦泽起重设备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邦泽起重设备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邦泽起重设备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曹葆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