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与郴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02民初2565号
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泾高南路西段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628054338T。
法定代表人:杨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民,陕西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陕西乐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郴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燕泉北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000187845045Y。
法定代表人:李衍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4601元减半收取7301元,由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新权
审 判 员  沈 颖
代理审判员  王 玺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尚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