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徐某与郴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1003民初1361号 原告:徐某,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北路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某,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该公司排水养护维修部副主任。 原告徐某与被告郴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益的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854.66元,减半收取427.33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