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1003民初1361号
原告:徐某,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北路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某,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该公司排水养护维修部副主任。
原告徐某与被告郴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益的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854.66元,减半收取427.33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