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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安服务有限公司与绍兴市精创物资有限公司、某某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50387号之一
原告:上海***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陆路********。
法定代表人:曹南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燕,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梦雅,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精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住所地浙江省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北门塘外万峰花园楼****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陈兴昌,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沿路**XXX支弄**。
被告:朱秀忠,女,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沥海镇民生村**iv>
被告:严银萍,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被告:张耀兴,男,198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东南一村****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精创物资有限公司、***、朱秀忠、严银萍、张耀兴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6,800元,减半收取计1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400元,由原告上海***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慧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易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