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50387号
原告:上海***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陆路********。
法定代表人:曹南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燕,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梦雅,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精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住所地浙江省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北门塘外万峰花园楼****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陈兴昌,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沿路**XXX支弄**。
被告:朱秀忠,女,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沥海镇民生村**iv>
被告:严银萍,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被告:张耀兴,男,198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东南一村****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精创物资有限公司、***、朱秀忠、严银萍、张耀兴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五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绍兴市精创物资有限公司、***、朱秀忠、严银萍、张耀兴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慧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易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